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同时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实施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听课节数:
1.正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2.主管教学副校长在兼课的情况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教务处主任每学期不少于60节。如不兼课则增加一倍。
3.学科组长每周至少要听3节课。
4.普通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节。
三、听课要求:
1.要讲求效果。听课要每月进行,不能临时抱佛脚,为应付而临时突击完成任务。推门听课比例不少于40%,教师担任学科的比例不少于60%。执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也不得有意调换教学内容,改变教学方式。
2.听课教师要提前到教室,认真听教师讲课,不做影响学生上课的事。听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反馈听课情况要实事求是。
3.听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听课过程要有记录,标明日期、授课人、班级、课题、过程、板书、简评(课堂评价或教学建议)等。
4.听课记录先由教师自己保存待学期末上交学科组长后,由学科组长统一上交教务处。以备检查。
四、听课检查与反馈:
1.区教科研中心对校长和副校长的听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学校正、副校长,教导主任的《听课记录本》及其他教师的《听课记录本》由学校教务处进行检查统计并制表备案,并根据教师的听课情况归纳,写出书面总结。
2.学校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和领导的反馈,对听课情况进行书面整理、总结,并在学校教学工作会议上公布。
五、其他:
1.未完成听课任务者(含过期不交听课本者)和弄虚作假抄听课记录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2.对于未达到听课规定要求的教师与学期考核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