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四中高中学生管理规定
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无视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达到教育全体学生,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校风的目的,特制定《杨四中高中学生管理规定》。
一、 学生考勤。
(一)规定: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按时到校,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凡正课、升旗仪式、课间操、早自习、班会、体育课、专业课及课外活动、运动会、军训、劳动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参加,并纳入每位学生德育学分当中。
2、因故不能到校上课的学生,应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校者按旷课论;上课铃响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论,迟到15分钟算旷课一节。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堂(或现场)算作早退。迟到、早退四次者作旷课一节论处,由班长及任课教师做好记录,每周向班主任提供。
3、学生请病假需有家长签字的病假条或医院证明。3天以内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报年级组审批,1周以上报德育处。
(1)学生因病不能到校者应由家长到校或打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班主任,并在回校后当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2)学生请事假应事先由家长办理请假手续,2天以内班主任批准,以家长签字假条为准,2天以上由家长到学校请假。若家中有急事需要学生离校,必须由家长向校方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能离校,否则不予请假,造成其他后果的,劝其退学,并由该生承担一切责任。
(二)管理办法:
1、每班设立考勤本,每节课(或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由班长或考勤员登记。考勤员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并及时汇总。每天将学生出勤情况向班主任汇报,每周上报年级组一次。学期结束时,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学生手册》和学籍卡片,并折合成学分登统。
2、凡旷课三节以上者,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本学期德育规程不合格。
3、凡旷课三节以上者,三天之内由学生本人将书面认识由家长及班主任签字后交年级组长备案。
4、旷课五节以上的学生,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学校对其点名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校,班主任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以保证学生的安全。
6、经常迟到,屡教不改,学生一学期旷课达7节(累计)以上者,学校将记过处分,直至留校查看或劝退回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不交作业累计达五次以上者;
2、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情节较轻者;
3、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工的批评教育,情节较轻者;
4、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和体育设施,无故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
5、讲话不诚实,欺骗教师和家长,及有其他不良行为者;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其他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注:一学期经二次点名批评作警告处分,其材料由德育处存档。期末操行评定为不合格,取消各项荣誉的评选资格及获得各种任何性质的奖学金的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翻围墙出入学校;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2、欺侮同学、顶撞教师、偷窃他人财物;
3、吸烟、喝酒、赌博、或聚众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
4、挑拔是非造成较坏影响的;
注: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委、班主任提供有关材料,年级组和学校核实后,其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年级组和德育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撤消处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2、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教师者;
3、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影响较坏者;
4、唆使他(她)人吸烟、喝酒者;
5、进入营业性酒吧、舞厅、迪厅、网吧者;
6、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注: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九个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并经学校行政会讨论批准后,予以撤消处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其学籍处理。
1、在校内、校外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伤致残的,并同时移交公安部门;
2、在校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3、恐吓他人勒索钱财的行为,并造成他人伤害的(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4、课上使用手机或用手机发短信经教育5次以上者劝退回家,情节严重或无理取闹者开除学籍。
六、说明。
1、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一切在读高中学生,在任何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或其它非上课时间)的校内外均有效;
2、在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者加重处分并劝退回家;
3、毕业时处分仍末撤消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4、因违规劝退回家者,任何费用一律不退还;
5、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除给予处分外,可同时给予1周以上时间停课反思的处理;
6、对屡教不改、处分教育无效者,学校强制教育(开除学籍),收缴费用概不退还;
7、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后,学校再予以处理;
8、本条例中未予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作出处理。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德育处。
杨四中德育处
2007年9月
回 执
家长意见:
学生签字:
杨四中德育处
2007年9月